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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油桶变“炸弹”引发的离奇诉讼案
来源:安博体育手机版    发布时间:2024-06-29 11:20:57

  废品收购站老板从同行手中收购了8个废油桶。为了方便装车就亲自动手切割,不想废油桶突然变成了“炸弹”,将其左腿炸成八级伤残,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面对难以预料的“爆炸事故”,买家与卖家相互“诉冤”,均称责任在对方。那么,到底谁该对此承担责任?

  2013年3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离奇健康权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结果,从法律层面给出了答案。

  今年43岁的李松山,是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的一位农民。2008年初,他怀揣脱贫致富的梦想,来到郑州市中牟县城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因其勤劳苦干,加之经营有方,生意逐渐“蒸蒸日上”,成为当地收购废品的“大户”。

  然而,就在李松山踌躇满志时,一场不期而遇的灾祸,将他推进了“万丈深渊”。

  2011年6月12日,早早起床的李松山正在自家废品收购站内整理物品,突然接到辖区另一家废品收购站女老板张香梅的电话,称有一些废铁想要出售,请他过来看一下。

  因为当时有事走不开,所以直到第二天,李松山才带了两个装卸工人,驾驶货车前往张香梅的废品收购站。

  张香梅所称的废品,是3辆废旧自行车框架和8个废油桶。为了方便另行收购其它废品,李松山提议,将废油桶切割成碎片。

  “你割吧,你割一个给我加2元钱。”听罢李松山的想法,张香梅表示赞同,但却提出了加价的要求。

  “只要你同意切割油桶,加价没问题,但前提是你提供切割设备。”李松山也提出了要求。

  张香梅没想到,精明无比的李松山,此时已经悄悄打开了手机的录音键,将她这句至关重要的话“你割吧,你割一个给我加2元钱”录入了手机。

  李松山此举的原意是,既然双方有了口头约定,假如出现“意外情况”,也好有个“确凿的证据”。可他压根儿没想到,正因这一“英明举动”,为其以后打赢官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利益的驱动下,李松山与张香梅没有在安全方面考虑,便开始实施了上述“约定”,而致命的危险已悄然而至。

  张香梅为李松山找来液化气切割机后,便走出院子到门外招揽其他生意。而李松山则手持切割枪,对准一个废油桶进行切割。不想,意外瞬间发生,废油桶内残余的气体在遇热后,当即发生了爆炸。

  据张香梅事后回忆,当时自己正在院外收购村民的啤酒瓶,突然听见一声巨响,便连忙跑回院子内。眼前的一幕,让她吓得“浑身起了鸡皮疙瘩”,血淋淋的李松山已经昏倒在地上,现场一片狼藉,令人惨不忍睹。

  当张香梅跌跌撞撞来到院外大呼“救命”时,闻声而至的一位村民,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很快,李松山就被救护车送往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但因其伤势较重,紧接着又被送入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详细诊断,结果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并皮肤软组织感染。

  半个月后,由于李松山的病情难以得到较好控制,又被转入中国人民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11年8月22日出院,共计住院71天,医疗费花了57075.19元。

  李松山病愈出院后,深感此事与张香梅有一定关联。可当他找到张香梅进一步讨要损失时,张香梅却以自己不存在责任,并且已支付了7000元医疗费为由,拒绝再度赔偿。

  在此情况下,李松山只好于2011年9月将张香梅告到中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香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8519.75元。

  为了公平处理此案,中牟县人民法院根据李松山与张香梅的意愿,特意委托郑州新亚法临床司法鉴别判定所对李松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不久,该所作出了【2011】第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李松山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需择期取出固定物,费用约8000元,后期建议一人护理,护理期限暂定一年为宜。”鉴定费用为2080元。

  庭审中,针对原告李松山的诉请,被告张香梅辩称:废铁切割后只会少卖钱,她根本不会同意李松山的提议。更何况,她并未主动提供液化气,而是李松山私自派人从厨房里搬来的。同时,在切割过程中,李松山因操作不当,才导致惨剧的发生。据此,这件事与她没有关联,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李松山则认为,自己是被废油桶炸伤,而液化气罐及废油桶都是张香梅家的,张香梅理应赔偿。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松山特意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张香梅曾说过:“你割吧,你割一个给我加2元钱。”而张香梅虽然承认说过这句话,但还是坚称事故的发生与己无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李松山作为成年人,对切割废油桶能够造成危险后果应当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致使爆炸的发生,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张香梅作为废品收购站的负责人,应当预见到其销售的废油桶属易燃易爆物品,在被切割时易发生爆炸等不安全的后果,其应当及时制止原告切割废油桶,但是,为了多卖废品,仍然同意原告按每个废油桶加2元钱的价格切割,并为其提供切割设备,导致爆炸的发生,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在此次爆炸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依法酌定原告李松山承担60%的责任,被告张香梅承担40%的责任。原告李松山要求被告张香梅赔偿因该爆炸事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李松山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后期护理费等共计188316.75元,被告张香梅应承担上述损失的40%即75326.7元。

  法院同时指出,因事故发生后,被告张香梅为原告李松山垫付医疗费7000元,两项相抵消后,被告张香梅还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326.7元。同时,根据被告张香梅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依法酌定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以上合计74326.7元。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张香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松山各项损失共计74326.7元。二,驳回原告李松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28元,由被告张香梅承担1595元,由原告李松山承担2833元;鉴定费2080元,由被告张香梅承担832元,由原告李松山承担1248元。

  经过多次认线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离奇健康权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说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上诉人张香梅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李松山提交的录音证据质证时,称其在看到李松山用其气割设备和液化气切割油桶时,承认曾说过:“你割吧,你割一个给我加2元钱。”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张香梅同意以每个油桶加收2元钱的价格,让被上诉人李松山使用液化气和切割设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法院同时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属一般侵权案件,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有过错的,还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不可否认,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松山切割油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但上诉人张香梅作为废品收购站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有与废品处理这一行业通常具备的知识经验相当的注意义务,其对于用气割设备切割油桶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但上诉人张香梅仍同意被上诉人李松山使用其气割设备和液化气切割油桶,其放任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和造成李松山损害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对本案爆炸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扩大形成助力,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上诉人张香梅承担本案40%赔偿相应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侵权案件的过错归责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香梅上诉称其与本案事故无关,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张香梅承担本案40%赔偿相应的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废油桶缘何会爆炸呢?针对这一问题,记者从消防部门了解到,废油桶属于危险物品,不能随便切割。因为油桶中残余的易燃物体会蒸发,混合空气后成为混合易燃易爆气体,如果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后,用切割机切割会产生明火,从而发生爆炸。即使是空放了很久的废油桶,在进行高温切割时,仍有几率发生爆炸。因此,在切割此类危险品时,应先将盖子打开,仔细清理里面的物质,最好冲洗干净后并通气半个月。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恩指出,国家劳动部门在《电焊工的操作培训规程》中明文规定:盛装过油料的容器,在动火前,一定要进行浸泡、清洗、吹喷等措施,待容器内所含的易燃易爆气体经仪器检测,降到安全系数后,方可动火。

  然而,让人忧虑的是,现在大多数废品收购站在收购废旧油桶之后,往往自行切割。由于根本不懂专业相关知识,这样自行进行切割等于往“火坑”里跳。所以,有关部门应早日出台相关规定,规范这种行为。

  具体到本案,李德恩律师分析说:李松山与张香梅正是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错误认为切割废油桶属于业内正常现象,一个动手切割,一个不加阻止,结果导致了悲剧发生。法院最终认定李松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香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是正确的。

  在此,提醒读者朋友 ,不要擅自处理废油桶、化学品罐、液化气钢瓶等,以免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